中南志愿者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更好地組織和動員熱心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以志愿服務的形式參與本基金會的有關活動,加強對本基金會志愿者工作的管理,根據本基金會章程和宗旨所確定的工作內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不為物質報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責任,自愿參與本基金會組織開展的各項工作和活動,無償為我會提供服務和幫助的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志愿者,是指認可本基金會章程和宗旨,出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和自覺承擔為國家、社會、他人服務的責任,經過本會注冊登記,以自己的時間、技能等資源,自愿、無償地為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或幫助的人員。
第四條 志愿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心參與慈善事業,自愿從事志愿者服務;
(二)認可本會章程和宗旨,遵守本會制定的志愿者管理辦法;
(三)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和工作能力;
(四)年齡一般應在16周歲以上,未成年人參與慈善服務活動應由家長(或老師)帶領。
第五條 志愿者服務領域:調查、核實受助人的相關情況;向受助人分發救助物資和資金;向受助人提供咨詢、培訓、輔導等服務;為志愿服務項目提供組織、協調、宣傳等服務;提供符合本基金會宗旨和業務范圍的其他公益服務,包括但不限于翻譯、文秘、檔案、法律服務、財務服務、項目活動、禮儀接待、導游服務、后勤保障及其他基金會工作的需要。
第六條 志愿者從事志愿服務所發生的食宿、交通等必要費用由本人承擔。根據志愿服務項目的情況,本基金會可以向志愿者提供一定的生活補助、交通補助,并可以為志愿者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第七條 志愿者的登記、注冊:
(一)自愿從事志愿者服務的人員持申請表向本會提出申請。
(二)本會工作人員對申請登記的志愿者進行咨詢。
(三)對符合志愿者條件的個人賦予志愿者編號,并發給《志愿者證》;工作人員根據申請表建立檔案。
(四)自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從事志愿者服務時間累計達到24小時以上者,由本會予以表彰證書。
第八條 志愿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本會的相關教育、培訓;
(二)請求本會幫助解決在慈善活動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三)對本會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進行監督;
(四)要求出具志愿者服務記錄證明;
(五)申請退出志愿服務。
第九條 志愿者必須履行的義務:
(一)在志愿者活動中遵守平等、善意、誠信、節儉的原則,服從管理,按照本會的安排積極參加服務活動;
(二)不得利用志愿者活動謀取私利;
(三)不得從事與慈善宗旨無關的活動;
(四)對服務對象的隱私予以保密。
第十條 志愿者退出自由,退出時應向本會提交書面申請,并交回《志愿者證》。
第十一條 本會為婦女、兒童、孤寡老人、傷殘人士、大病人士、優撫對象和其他有困難需要幫助的社會群體和個人提供慈善服務。
第十二條 本會的職責任務:
(一)負責志愿者的申請、登記和退出工作。
(二)負責為志愿者及從事慈善服務情況建立檔案資料。
(三)負責志愿者隊伍的組織、管理工作。
(四)負責為志愿者開展相關的知識技能培訓。
(五)負責接收慈善服務申請,安排慈善服務活動。
(六)負責為開展慈善服務活動發生的實際費用提供合理補貼。
(七)負責向志愿者頒發《志愿者證》和出具志愿者記錄證明。
第十三條 不斷建立健全慈善義工激勵機制。
(一)本會為注冊志愿者頒發《志愿者證書》。
(二)本會依據志愿者服務時間和服務業績進行“星級”志愿者評選,志愿者服務時間累計達50小時、100小時、300小時、500小時、1000小時以上者,分別授予一星級志愿者、二星級志愿者、三星級志愿者、四星級志愿者、五星級志愿者稱號,頒發“星級志愿者證書”,佩戴“星級志愿者標志卡”,貢獻突出者通過新聞媒體公布表彰。
(三)本會實行“志愿者儲蓄”和“善行補償”制度,體現“善有善報”。凡熱心慈善、樂于奉獻、多行善舉者需要提供幫助時,將根據其“志愿者積累”和“捐贈積累”情況,由本會安排志愿者為其提供必要的回饋性服務,使行善者既感受參與慈善的快樂,又享有善舉回報的愉悅。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4月份起試行,并在志愿者活動的實踐中不斷加以修訂和完善。
江蘇中南慈善基金會
二〇二一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