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中南慈善基金會項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江蘇中南慈善基金會項目管理,確保項目運行合法、合理、規范、高效,維護本組織、捐贈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和《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本組織《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旨在建立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節建立科學、規范、有效的要求,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組織依章程開展的扶貧、濟困、扶老、救災等活動項目。
第四條 本制度包括對項目立項、項目實施、項目資金、項目評估、項目信息的管理。通過優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以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第二章 項目立項管理
第五條 項目的立項與管理工作須遵循“擇優支持、公正合理、平等競爭、激勵創新”的原則,符合本組織宗旨和章程的有關規定,綜合考慮項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實效性及持續性。
第六條 每年年初本組織組織制訂年度慈善項目計劃及預算,年度慈善項目計劃應當作為年度內項目執行的基礎,但不因此而限制項目的實施與發展。
第七條 所有項目均需經過本組織秘書處及理事會審議、理事長或其指定代理人批準,經批準的項目方可進入實施階段。年度慈善項目計劃及重大慈善活動項目應當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且同意的人數不得低于到會理事人數的2/3,并須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事前報備。
第八條 項目立項需提交《項目立項報告》,內容包括:項目背景、社會意義、前期調研、可行性分析(包括是否符合本組織宗旨)、實施計劃(實施目標、內容、預算、執行進度及經費撥付使用管理)、評估方法等。
第三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九條 確定項目負責人,由項目負責人對項目實施進行全過程監管,負責整個項目的日常管理、檢查驗收、定期匯報,確保項目按計劃有序推進、資金流轉按預算執行、項目效果按績效輸出。
第十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根據理事會表決通過的年度慈善項目計劃及預算,完善項目執行方案和任務標準,招募項目實施承接單位,經報理事會批準后,按時序進度逐一組織實施、督導與評估。實施過程中出現新的項目機會或項目關鍵因素發生重大變化,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可適度對項目及年度計劃進行調整,報理事會批準。
第十一條 項目實施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慈善受益人。本組織管理人員的利害關系人不得作為受益人。
第十二條 項目負責人定期組織召開項目階段性工作總結,及時向理事會或秘書處匯報項目實施進展及績效完成情況。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承接單位等參與方須嚴格遵守相關保密規定:不得擅自復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竊項目研究內容;不得泄露評議及評審過程中的情況和未經批準公示的評審結果。
第四章 項目資金管理
第十四條 項目資金的使用嚴格遵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捐贈協議??顚S?。
第十五條 本組織對項目資金實行預算制管理。由項目負責人根據項目合作協議及批準的項目立項報告、實施方案和年度計劃,編制年度項目經費預算,經本組織項目部和財務部審核后,由理事會批準后執行。
第十六條 本組織依據項目合作協議規定、經費預算、項目進度、檢查與驗收結果,向項目實施承接單位撥付項目資金。
第十七條 本組織項目部應會同財務部對項目負責人及項目實施承接單位的執行情況與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審計,并向秘書處和理事會匯報項目階段性或項目完結財務報告。
第十八條 申請項目撥款前,項目負責人或項目實施承接單位須提交項目階段性或項目完結績效評估報告,由本組織項目部會同財務部審查無誤后,方可撥款。項目實施承接單位須向本組織提供合法有效的發票。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承接單位對撥付到賬的項目資金實行報賬制管理,每筆開支必須經項目負責人審核批準后方能報銷。
第二十條 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應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本組織監事會和社會公眾的監督,項目負責人應積極配合并提供有關材料。
第五章 項目評估管理
第二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定期提交項目報告,由本組織組織的專家委員會依據實際情況進行檢查驗收、評估項目執行進展情況。
第二十二條 項目執行中期,由本組織組織的專家委員會進行中期檢查評估,評估結果報秘書處和理事會,專家委員會提出的調整或整改意見經批準后,項目應當依此進行改進,以取得更好的項目效果。
第二十三條 項目終期,由本組織組織的專家委員會進行項目終期評估驗收,根據標準評估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等級,評估結果報秘書處和理事會。經評估驗收,項目實施不合格的,造成嚴重損失或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除組織項目返工以達到合格外,還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項目負責人和項目實施承接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項目結束階段,由本組織組織的專家委員會對項目進行評估評價,形成項目總結與評價意見,總結項目優缺點,評價項目效果,指導后續項目的開展。
第二十五條 項目實施結束后,本組織項目部須向秘書處和理事會提出結項申請,并報秘書長批準。所有項目文件由項目部整理后,交至本組織檔案管理系統中歸檔備份。
第六章 項目信息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組織對項目執行過程中的各種數據與信息實行制度化、平臺化管理。
第二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及項目實施承接單位指定信息專員負責項目的信息報送、存檔管理,包括為項目提供信息數據支持、項目數據信息分析、編報數據信息等,確保項目數據信息的及時準確完整。信息專員接受本組織項目部的領導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 本組織項目部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通過本組織官方網站或其他媒體向社會及時公布項目實施進展情況及成效。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根據實際需要,本組織可參照本制度,制定具體項目的管理方法或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屬于本組織理事會秘書處;本制度的修改權屬于本組織理事會。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經本組織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執行。